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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满是否自动解除

时间:2025.06.09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197人
律师解析:
(一)执行机关要在取保候审期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做好解除或变更手续的前期准备。
(二)决定机关根据情况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三)执行机关收到相关决定后立即执行,并把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决定机关。
(四)若被取保候审人未违反规定,执行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时退还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缴纳了保证金。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小许认为期满后取保候审会自动解除,保证金也会自动退还。但执行机关并未自动解除,而是在期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了决定机关。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后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在收到通知后解除了取保候审,并退还了小许的保证金。小许对未自动解除的程序存在疑惑。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时执行机关应在期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或变更措施的决定,并非自动解除。
2、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相关通知后需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未违反规定,解除时执行机关应退还保证金。所以本案执行机关的做法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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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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