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相对人在签订以项目部名义的合同时,应仔细审查签约人有无代表权或
代理权,若有授权,合同对建筑企业有约束力。
(二)留意建筑企业对项目部章效力的态度,若企业认可,或该章曾在其他交易使用且企业未否认,此次交易对企业有拘束力。
(三)相对人不能明知项目部章不能代表企业对外签约,要尽到合理审查签约人
代理权限的义务,否则
合同效力可能不被认定。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案情回顾:小许代表某建筑企业项目部与小胡
签订合同,合同加盖项目部章。小胡认为合同有效,要求建筑企业
履行合同义务。建筑企业则称小许无授权,项目部章不能代表企业对外签约,该合同对企业无约束力。双方就合同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定该合同效力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小胡作为相对人,应审查小许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若小许有授权,加盖项目部章的合同对建筑企业有约束力。
2、若建筑企业曾认可项目部章效力,或该章曾在其他交易中使用且企业未否认,此次交易对企业也有拘束力。但如果小胡明知项目部章不能代表企业对外签约,或小许无代理权限且小胡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构成无权代理,未经企业追认,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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