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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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之认定,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各行为人均应具备共同的欺诈故意,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知自己所进行的是非法的合同行为,但仍然选择积极参与其中;其次,各行为人需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分担职责、协同行动等,以共同欺骗合同相对方;最后,各共犯的行为与最终导致的诈骗后果之间应当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

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因素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三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四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的共犯在判定刑事责任时,要考虑他们的角色、起到的作用以及参与程度等因素。通常来说,主犯的刑罚会比从犯重一些。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处以罚款;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会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款;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针对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行为人和其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作案行为。换言之,即便是某个个体明知他的伙伴正在进行合同诈骗活动,但是却仍然为其实施诈骗提供协助或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向其提供与事实相违背的资料以构成虚假证明、协助其将诈骗得来的财产进行转移等,那么这个人便有可能被定位为共同犯罪者。

在合同诈骗罪中,对于帮助犯的认定通常被划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前提下,仍然为其提供直接的实质性援助,例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协助转移赃款等;而另一种则是,行为人虽然对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但是其所从事的客观行为却在事实上为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比如出租个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