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出资,有以下情形会被
立案追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三十万以上且占
实缴出资六成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三百万以上且占实缴出资三成以上。
给公司、股东、
债权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累计十万以上。
未达上述标准,但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或两年内两次受罚又抽逃。
其他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况。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小胡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后,小何为谋取私利,在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抽逃了35万元的出资,其原本实缴出资为50万元。小李和小胡发现后,认为小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要求小何返还出资,但小何拒不返还。
案情分析:1、小何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35万元,占其实缴出资数额50万元的70%,达到了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立案
追诉标准。
2、小何抽逃出资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
公司法规定抽逃出资应予以立案追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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