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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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金融诈骗犯罪的定义及其内涵信用卡诈骗乃是指采用如下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的诈骗罪行:第一,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欺诈财产的行为,又或者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性的物款交易;其次,借助已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对受害者实施欺诈行为;再者,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以此来欺骗他人的财物;最后,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内透支信用卡,且在发卡银行催收之后仍然拒不偿还的行为。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非诈骗犯罪之列,而是指犯罪分子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服务等关键技术支撑,或者直接从事广告推广业务、资金结算等辅助性工作,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定有罪的犯罪行为。

关于信用卡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详细如下:首先,从犯罪的客体系角度来看,该罪行所侵犯的是复合性的客体,既包括对国家对于信用卡管理制度的破坏,又对银行及信用卡关联方的公有与私人财物所有权带来的损害。

电信诈骗涉及金额超过二百万元者将如何被判处刑罚涉及诈骗罪案件中,若涉案金额达到了惊人的二百万元,那么这类情况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当犯罪情节被评估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极端严重的情节时,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处罚,并且可能会并处罚款甚至没收全部财产。

信用卡诈骗行为是否属于金融犯罪范畴信用卡欺诈行为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