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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样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时间:2025.06.05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94人
律师解析:
票据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金融票据诈骗财物且数额较大犯罪
以下行为构成此罪:
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
冒用他人票据;
签发空头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财;
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票据或虚假记载骗财。
个人诈骗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何为非法占有财物,明知一张汇票是伪造的,仍使用该汇票去骗取小胡的货物,货物价值达1.5万元。小胡在交易完成后发现汇票有问题,经核实为伪造汇票,遂向相关部门报案

案情分析:

1、小何的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中“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一情形,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汇票骗取小胡价值1.5万元的货物,个人诈骗数额超过了1万元的“数额较大”标准。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小何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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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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