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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欠款还能执行另一方房产吗

时间:2025.06.0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924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后欠款能否执行另一方房产,取决于欠款性质。
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生活、经营所负债务,即便离婚双方仍需共担,债权人可要求执行另一方房产偿债。
2.若为个人债务,即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不能执行另一方房产。
3.债权人要举证证明债务是共同债务,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且债务人不履行时,可执行另一方房产;
若为个人债务则不可。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原是夫妻,离婚后,小何的债权人小胡要求执行小丽名下的房产用于偿还小何的欠款。小何认为这是个人债务,小丽不应承担;而小胡则主张该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有义务用房产偿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判断该欠款能否执行小丽房产的关键在于确定欠款性质。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即便两人已离婚,小丽仍需与小何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法院可支持小胡执行小丽房产的诉求。
2、若该欠款是小何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正常情况下不能执行小丽的房产。同时,小胡作为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会依据证据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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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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