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销赃罪现名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认定需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客体,此罪影响
司法机关正常追究
犯罪活动。
二是客观表现,明知是
犯罪所得及收益,还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三是主体,16周岁以上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此罪。
四是主观方面,
行为人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及收益,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
符合这四点,即构成该罪。
案情回顾:小何是一名二手车贩子,小丽将一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手续不全的汽车卖给小何。小何虽有所怀疑,但因贪图便宜还是收购了该车。后来警方调查发现,这辆车是小丽
盗窃所得。警方认为小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小何却称自己只是以为车有问题,并非明知是犯罪所得。
案情分析:1、从客体来看,小何收购赃车的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对小丽盗窃犯罪的正常追究活动,符合该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方面,小何收购了小丽盗窃所得的汽车,属于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符合客观方面的构成。
3、主体上,小何作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主体要件。
4、主观方面,车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手续不全,小何应当知道该车可能是犯罪所得,可认定其主观上“明知”。综上,小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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