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无再
犯罪危险,可
假释。
2.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不受上述刑期限制。
3.
累犯和因特定
暴力犯罪判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
不得假释。
4.判断能否假释,刑期之外更需符合实质条件,由执行机关提建议书,法院审理裁定。
案情回顾:小何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五年半后,他在狱中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有明显的悔改表现,执行机关认为他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便向法院提出了假释建议书。但小何曾是累犯,法院在审理时就小何是否符合
假释条件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小何已服刑五年半,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
2、然而,法律明确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所以,尽管小何在刑期和部分表现上看似符合假释条件,但因其是累犯,法院最终应裁定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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