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私分罚没财物可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和行政
执法机关违反规定,把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分给个人,就属于这种情况。
2.
数额较大时,相关主管和
责任人会被判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
处罚金或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司法上,私分累计达10万元以上通常会被
追责。
此罪只处罚单位主管和责任人,普通员工一般不担责。
案情回顾:某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小何和主要工作人员小李,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部分人员。经统计,私分的罚没财物累计数额达到15万元。单位普通员工小静对此并不知情,未参与决策。此事被发现后,引发了是否构成
犯罪及责任如何认定的争议。
案情分析:1、该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符合私分罚没财物罪的
构成要件。小何和小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且私分累计数额达到15万元,超过了司法实践中追究
刑事责任的标准,已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罪。
2、小静作为普通员工,未参与私分罚没财物的决策和实施,根据规定,普通员工通常不承担此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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