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强迫他人卖淫,判五年至十年
有期徒刑,同时
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处
罚金或
没收财产:
强迫不满十四岁幼女卖淫;
强迫多人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
强奸后迫使卖淫;
致被强迫者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严重,判无期徒刑或
死刑,没收财产。
3.为
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或有
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判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小何为谋取非法利益,强迫小丽、小静二人多次卖淫。此外,小胡明知小何组织卖淫,仍为其招募了多名人员协助卖淫活动。小丽
报警后,警方迅速将小何和小胡抓获。小何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迫多人、多次卖淫的严重情节,小胡则辩称自己只是帮忙介绍,不算协助组织卖淫。
案情分析:1、小何强迫小丽、小静多次卖淫,符合“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小胡为组织卖淫的小何招募人员,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根据法律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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