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定登记
抵押权:
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清偿;
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已登记与未登记抵押权: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多个未登记抵押权:
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比如不同人对同一
抵押物有抵押权,登记早的先受偿,未登记的后受偿或按比例与普通
债权人一起受偿,以此保障公平受偿和债权实现秩序。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小朱的抵押权已登记,小李的抵押权也登记但登记时间晚于小朱,小胡的抵押权未登记。在抵押物所属企业进行
破产清算时,三人就受偿顺序产生争议,小胡认为自己也应优先受偿,与小朱、小李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小朱的抵押权登记早于小李,所以小朱优先于小李受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小朱和小李的抵押权已登记,小胡的未登记,因此小朱和小李优先于小胡受偿。
3、小胡的抵押权未登记,只能按债权比例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受偿。此顺序保障了
抵押权人在
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权利,明确了债权实现的先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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