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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抵押权顺序是啥

时间:2025.06.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74人
律师解析:
法定登记抵押权
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清偿;
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已登记与未登记抵押权: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多个未登记抵押权:
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比如不同人对同一抵押物有抵押权,登记早的先受偿,未登记的后受偿或按比例与普通债权人一起受偿,以此保障公平受偿和债权实现秩序。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小朱的抵押权已登记,小李的抵押权也登记但登记时间晚于小朱,小胡的抵押权未登记。在抵押物所属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三人就受偿顺序产生争议,小胡认为自己也应优先受偿,与小朱、小李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小朱的抵押权登记早于小李,所以小朱优先于小李受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小朱和小李的抵押权已登记,小胡的未登记,因此小朱和小李优先于小胡受偿。
3、小胡的抵押权未登记,只能按债权比例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受偿。此顺序保障了抵押权人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权利,明确了债权实现的先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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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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