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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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诈骗与盗窃不可一概而论,将团伙诈骗轻易变成盗窃是不对的。团伙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们会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钱。而盗窃罪的目的也是非法占有,但手段是秘密窃取。这两个罪的犯罪构成不同,诈骗靠欺诈,盗窃靠秘密。所以,不能随便把团伙诈骗变成盗窃,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审理团伙诈骗案件时,需要深入研究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和影响。如果被告的行为是独立的,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协同行动,并且收益由个人享有,或者手法独特、目标与团伙不同,那么可能会被视为单独犯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需要有共谋,但过失行为不被视为共同犯罪,但每个被告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团伙诈骗案件中,有些成员的行为可能会被单独处理。在判断时,需要全面分析其在诈骗中的角色和作用。如果个体行为独立,没有共同犯罪的意图,也没有紧密的协同,那么可能会被单独处理。此外,还需要考察他们是否独立实施诈骗,以及是否在团伙的策划之外行动。

团伙诈骗案中,个体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具体来说,需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是独立的,其行为与团伙的策略联系不紧密,或者收益不是平均分配的,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个人犯罪。

团伙诈骗案中,判断个体是否需要归责,需要综合考虑这两点:第一,看个体是否独立犯罪。如果没有团伙的共识性犯罪交流,他的行为是受个人意志驱动的,没有受到团伙的统一指挥,那就可以视为单独犯罪。第二,看个体在团伙中的角色和地位。如果他的行动很孤立,没有深度融入团伙合作,而且非法所得主要用于个人,这些都指向单独犯罪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