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通常管
一审民事案,特殊情况除外。
中级法院管重大涉外案等,高级法院
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最高法院管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子。
2.地域管辖:
一般按“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特殊的按案件情况定,像
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3.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港口作业
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
4.
协议管辖:
合同或
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能书面选与争议有关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
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
法院起诉,理由是自己作为原告
起诉更方便。而小李则坚持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约定若
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小朱认为该约定不合理。双方就管辖法院问题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要求确定管辖。
案情分析:1、根据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实行“原告就被告”,应由被告小李住所地法院管辖。
2、本案存在协议管辖情况,合同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协议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小朱与小李的合同
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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