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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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案通常牵涉到在性方面对他人进行不当侵犯或贬低的行为,这其中也包含了强制性的身体接触,私处的暴露以及那些具有污秽性质的举止,尤其当这些行为是在受害者心智尚未成熟,或是在他们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这种行为被明确地界定为“强制猥亵”或者“聚众淫乱活动”。

强迫性猥亵罪,简称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对他人进行非礼性的接触、亲吻、舔舐以及触摸隐私部位等行为,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不当的身体接触和言语侵犯。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某人的行为没有违背他人的主观意愿,也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更没有侵犯他人的性羞耻感和性自主权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猥亵犯罪。比如,当双方基于自愿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有肢体互动时,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猥亵的定义。

根据刑法规定,判定猥亵罪有一定条件。首先,双方必须是自愿、友善的互动,没有强迫因素,否则不能定为猥亵罪。其次,行为人必须没有猥亵的意图,比如无意偶然的身体接触且没有主观动机,不算猥亵。再者,行为必须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猥亵程度,比如轻微短暂、无显著侵犯特征的接触,也不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猥亵罪指的是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侵犯他人身体、精神健康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实施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主观上有故意、对未成年人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