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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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咱们国家的《企业破产法》第34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们就有权把那些因为按照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做的事情而得到的债务人的财产给要回来。就是说要是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前的一年里面做了上面说的那几件事的话,管理人们就能要求撤销这个行为,然后再把他们从那个行为里拿到手的债务人的财产给拿回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如下情况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之申请,发布裁决指令以实施保全措施:此种情况或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某些行为引发,导致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或者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其他形式的损害。这类保全措施可包括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以及命令被告强制执行某种特定行动或禁止他们从事某些活动。

在我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涉及到对债务追偿事宜寻求援助的申请,其性质通常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所阐述的再审申请范围。此项法规的重点在于明确规定了各方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期限。而对于债务追偿援助的事项,通常主要牵涉到的是诉讼成本的减免以及获得法律协助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具体内容往往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或者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详细阐明。

债权人理应在司法文件所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的最终日期之后的两年内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倘若司法文件规定需要分批次进行义务履行的,则应该自最后一次义务履行期限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倘若司法文件并未对义务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从司法文件正式生效之日起予以计算。债权人必须在此等特定时期内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能自己向债务人追偿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