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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死亡责任谁担

时间:2025.05.31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360人
律师解析:
1.若接受劳务方有过错,像未告知劳务环境安全隐患、未提供必要安全保障,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提供劳务者自身有重大过失,如明知危险仍违规操作,可减轻接受劳务方责任。
3.第三人行为致提供劳务者死亡,由第三人担责;
接受劳务方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具体责任按双方过错、劳务性质等判定,通过举证确定责任比例,保障受害者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受雇于小李提供劳务。劳务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小李却未告知小许,也未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小许在作业时,小胡因操作不当对小许造成伤害致其死亡。小许家属要求小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李则认为小胡也有责任,自己不应担全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接受劳务一方小李存在过错,未告知安全隐患且未提供必要安全保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第三人小胡的行为导致提供劳务者小许死亡,小胡需承担侵权责任
3、若经调查小许自身不存在重大过失,小李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具体责任划分需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劳务性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确定各方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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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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