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一般主体,涵盖
投标人和
招标人,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此罪。
2.主观:
出于故意,清楚
串通投标会损害他人利益,却主动去做。
3.客体:
破坏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侵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客观:
有两种行为,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损人利益且
情节严重;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国家、集体、公民利益。
情节严重如手段恶劣、多次实施、造成重大损失等。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小胡是参与某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为获取项目,小何与小李私下商议,约定小何抬高报价,小李压低报价,以此让小李中标后二人再分配利益。小胡发现他们的异常行为后向相关部门举报。此次串通投标行为使其他正常参与投标的人失去公平竞争机会,也给招标人造成了一
定损失。
案情分析:1、从主体要件看,小何、小李作为投标人符合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要求,属于一般主体范畴。
2、主观方面,小何和小李明知串通投标会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仍积极实施,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3、客体上,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以及其他像小胡这类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客观上,小何和小李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约定抬高和压低报价,且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符合串通投标罪客观要件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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