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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字就成了担保人有效吗

时间:2025.05.2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96人
律师解析:
1.通常保证合同需保证人签字才成立,没签字一般不能构成有效担保
2.《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可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也可是合同里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书面保证且债权人接收无异议,保证合同成立
无签字且无视为成立情形,合同不成立
3.实践中存在表见代理等特殊情况,若有证据证明虽未签字,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签字人为担保人且善意无过失,可能认定担保关系成立。

案情回顾:

小何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表示可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小胡却未在保证条款处签字。事后小丽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以未签字为由拒绝。小丽则认为小胡之前的行为让自己有理由相信其为担保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可单独订立书面合同或作为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书面作保证且债权人接收无异议,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小胡未签字,若无视为成立的情形,保证合同本未成立,小胡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但实践中存在表见代理等特殊情况,若小丽有证据证明小胡的行为使自己有理由相信其为担保人且自身善意无过失,可能认定担保关系成立,小胡需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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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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