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人散伙后,对散伙前
合伙企业的
债务仍要担责。
2.
合伙企业债务先以全部财产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普通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散伙后
债权人仍可要求原普通合伙人担责。
3.
有限合伙人在
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散伙前债务担责。
4.散伙不免除合伙人先前责任,担责范围和方式依合伙人类型和债务情况而定。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三人决定散伙并对企业财产进行了分配。然而,散伙前该合伙企业存在一笔到期债务未清偿。债权人找到小何要求其偿还债务,小何认为散伙后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同时,小胡是有限合伙人,也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存在疑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何作为普通合伙人,即使散伙,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其对散伙前的
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小何认为散伙后不承担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
2、小胡作为有限合伙人,需在其
认缴的
出资额范围内对散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散伙后承担责任的范围与方式要根据合伙人类型及具体债务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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