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遗弃的婴儿,先由民政部门临时
监护,送往儿童福利机构临时养育。
2.若能找到有
抚养能力和意愿的生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由其承担抚养责任。
3.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
收养婴儿,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成立,民政部门会评估申请人。
4.无人收养时,婴儿由儿童福利机构长期养育,保障基本权益。
5.找到遗弃婴儿的亲生父母,可能追究其遗弃罪等
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胡在路边发现一名被遗弃的婴儿,遂
报警。
民政部门承担起临时监护责任,将婴儿送往儿童福利机构临时养育。
之后,婴儿的生父母被找到,但其表示没有抚养能力和意愿。
与此同时,小丽和小静夫妇符合收养条件,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该婴儿,与婴儿生父母就收养事宜产生争议,生父母认为孩子不应被他人收养。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遗弃的婴儿首先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送往儿童福利机构临时养育合理合法。
若生父母有抚养能力和意愿,应承担抚养责任,但本案中生父母明确表示无此能力和意愿。
2、小丽和小静夫妇符合收养条件,收养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政部门会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保障婴儿能在适宜环境成长。
若生父母遗弃行为构成
犯罪,可能会被依法追究遗弃罪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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