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赌客是否构成赌博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以营利为目的,仅消遣娱乐的一般参赌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2.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赌客涉嫌赌博罪。
聚众赌博如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赌资累计达5万元或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等;以赌博为业指嗜赌且靠赌博收入生活。
3.偶尔参赌、涉赌金额小的,属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受
治安处罚,不构成赌博罪。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小丽四人经常聚在一起打牌。
起初,他们只是为了消遣娱乐,不涉及钱财输赢。
后来,小朱提议每次打牌都下注,逐渐形成了固定的赌博活动。
随着时间推移,他们的赌资不断增加,累计达到了6万元。
小静得知后向相关部门举报了他们的行为。
小朱等人认为自己只是朋友间娱乐,不构成
犯罪,而相关部门认为他们可能
涉嫌犯罪。
案情分析:1、判断赌客是否涉嫌赌博罪需视具体情况。
小朱等人起初不以营利为目的消遣娱乐,不构成赌博罪。
2、但后来他们以营利为目的,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6万元,符合聚众赌博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形,涉嫌赌博罪,并非他们所认为的仅为朋友间娱乐。
若仅偶尔参与赌博、涉赌金额较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本案情况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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