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可能构成
犯罪。
参赌人数指实际参与赌博的人。
2.认定参赌人数需综合多方面
证据,像监控录像、参赌人员
证言、赌资收付凭证等。
3.计算人数时,不按单次赌博算,多次不同场次参赌人员累计计算,注意避免重复算同一人。
4.若参赌人数未达标,但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等,也可认定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小朱开设了一处隐蔽的赌博场所。
警方在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有多场赌博活动,不同场次参与人员较多。
小朱认为参赌人数未达20人不构成犯罪,而警方在调查中收集了现场监控录像、参赌人员小胡和小丽的证言以及赌资收付凭证等证据。
经统计,多次不同场次参与赌博的人员累计超过了20人。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罪中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可能构成犯罪,这里的参赌人数指实际参与赌博活动的人数。
本案中警方综合现场监控录像、参赌人员证言、赌资收付凭证等多方面证据来认定参赌人数。
2、实践中不以单次赌博活动计算人数,多次不同场次参与赌博的人员应累计计算且避免重复计算同一人员。
本案经统计参赌人数累计已超过20人,符合开设赌场罪关于参赌人数的认定标准,小朱的行为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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