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微信聊天记录可作
证据,它属于法定
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
2.若聊天记录能明确双方身份,含借款金额、用途等关键信息,且与转账记录等印证,法院通常认可其效力。
3.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或不足,如记录模糊难辨借款或赠与。
可补充转账记录、
证人证言等增强证明力。
4.若要
诉讼解决
纠纷,应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称曾借款给小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借款事宜。
小朱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提及借款金额和用途,但交付方式和还款时间表述模糊。
小李则认为这并非借款而是赠与。
小朱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欲通过诉讼解决。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可作为证据使用。
但本案中小朱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清晰体现交付方式和还款时间,且小李不认可为借款,仅有该聊天记录证明力不足。
2、若小朱想增强证明力,可补充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同时,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小朱应尽快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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