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五户联保
担保期限可由
当事人自行约定,按约定执行。
若
未约定,
保证期间是主
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约定不明,为2年后。
2.主债务履行期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
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开始算。
3.五户联保属
连带责任保证,联保户在约定或法定
担保期担责,债权人需在此期间要求担责,否则联保户免责。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小胡、小丽、小静五人组成五户联保小组向银行借款。
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小何到期未还款。
银行在一段时间后要求小李承担
保证责任,小李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双方就小李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五户联保本质是连带责任保证,联保户需在约定或法定的担保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保证期间应自银行请求小何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若银行是在法定保证期间内要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小李需承担保证责任;若超出法定保证期间,小李则免除保证责任。
具体需根据银行请求小何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间及银行要求小李承担责任的时间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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