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非法放贷不能只看
放款数量。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或超范围,为营利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
放贷,
扰乱金融秩序且
情节严重的,定
非法经营罪。
2.“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指2年内向多人(含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超10次。
延期还款的,放贷次数算1次。
3.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放贷,要综合放贷次数、金额、利率及后果等多因素。
案情回顾:小胡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人员放贷。
在2年内,小胡共向包括小丽、小静等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2次,但其中有3次是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情况。
小何作为检察官,认为应按12次计算放贷次数,小胡构成非法放贷;而律师小李则认为延长还款期限的应按1次计算,实际放贷次数未达标准,小胡不构成非法放贷。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且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所以小胡实际放贷次数应为9次,未达到10次的标准。
2、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放贷需结合放贷次数、金额、利率、造成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仅从放贷次数看,小胡不满足构成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处罚的条件,但还需综合其他因素进一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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