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明确欠款时
企业性质与情形。
正常经营后
倒闭的企业,以全部财产担责;
股东未
实缴出资,在未出资范围担
补充赔偿责任。
2.若企业欠款前
恶意转移财产、
抽逃出资,相关人员担责,股东可能负
连带责任。
3.查看
欠款合同约定,有
担保则
担保人按约定担责。
要精准定责需综合考量,建议提供合同、经营状况资料分析。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的企业向小李的企业借款,借款时小朱的企业正常经营。之后小朱企业因
经营不善倒闭,仍有欠款未还。小李发现小朱企业股东小胡存在未实缴出资情况,且在欠款前企业还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时,
借款合同中有小静作为担保人。小李要求小朱、小胡和小静承担还款责任,几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其全部财产对
债务承担责任。但小朱企业倒闭后,若存在股东小胡未实缴出资情形,小胡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因小朱企业在欠款前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相关
责任人员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股东小胡可能需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3、由于借款合同中有小静作为担保人,小静需按约定承担
担保责任。需综合企业经营状况、股东出资情况、担保约定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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