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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管辖无效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5.2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18人
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约定管辖无效情形如下:
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的不能约定中级法院管,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不能约定排除。
约定不明:
只说“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没明确具体法院,易有歧义。
约定多法院管辖:
约定两个以上法院,无法确定受理法院。
当事人约定:
债权人与非债务人约定管辖,主体不适格致约定无效。
胁迫订立协议:
被胁迫签的管辖协议可撤销,撤销后约定无效。
要确保约定合法,保障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并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中级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仅表述“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未明确具体法院,且债权人小李还与非债务人小胡约定了管辖。后来小朱未按时还款,双方产生纠纷,小李欲起诉小朱,却因管辖约定问题不知向哪个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1、该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基层法院不能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此约定无效。
2、合同仅表述“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未明确具体法院,属于约定不明,易产生歧义,该约定无效。
3、债权人小李与非债务人小胡约定管辖,因主体不适格,此约定无效。综上,这些约定管辖情形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小李应按照法定管辖确定起诉法院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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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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