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的
管辖地根据不同情形而定,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
通常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涵盖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
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问题: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他人
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
管辖权。
3.交通类事故:
在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中请求损害赔偿而提起的
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海事损害: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海难救助费用: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6.共同海损: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在商场购买了小胡售卖的某品牌电暖器,使用时电暖器突然爆炸,导致小朱身体多处受伤。小朱欲
起诉要求
赔偿,但对于向哪个
法院起诉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在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小胡则觉得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双方各执一词。
案情分析:1、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小朱既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也能在小胡住所地法院起诉,还能在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法院起诉。
2、双方的争议并不影响小朱依法选择管辖法院维护自身权益,小朱可综合便利性等因素确定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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