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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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可能是因为案情变化,嫌疑人威胁降低,也可能是因为新证据出现,需要调整对被告人的处理方式。还可能是因为原监视居住法定条件不符,比如指定居所原因消除且案件推进,这时转取保候审可行。具体情况需要综合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款未明确取保候审转监视居住的标准,主要规定了两措施的有效期及解除程序。转换条件可能散见于其他法律,涉及嫌犯动向、案件进展等复杂情况,第七十九款未直接阐释具体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不危害社会、重病、孕哺期女性及审判期满案件未结者。监视居住则适用于病重、孕哺期女性、唯一赡养者、案件特殊需替代取保候审者及审判期满案件未结者。无担保或保证金时也可适用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监视居住是否包括在刑事拘留期限内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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