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包工头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并欠款,属于
表见代理,公司要担责。
2.包工头个人
承包且公司无选任、指示过失,通常不能直接找公司。
3.若为建设工程,包工头
欠薪时,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可能是公司)在欠付
工程款范围内担责。
判断公司是否担责需综合包工头与公司关系及工程性质等因素。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包工头,带领一群
农民工承接了一项工程。工程结束后,小朱
拖欠了农民工的
工资。农民工们发现小朱有时是以公司名义与他们沟通工作。于是,农民工们认为该公司应承担小朱所欠的工资
债务。但公司称小朱是个人承包,自己无选任、指示过失,不应担责。双方就公司是否要承担小朱所欠债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是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并欠款,这属于表见代理情形,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2、若小朱是个人承包,且公司不存在选任、指示过失等过错,一般不能直接要求公司担责。不过如果此工程是建设工程,根据相关法律,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作为发包方的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需判断小朱与公司的关系及工程性质,综合确定公司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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