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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由哪级法院决定

时间:2025.05.1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07人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
要是在交付执行之后,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就需要把这份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一份给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拿到副本后,有权力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决定主体是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
由此可见,不同的刑罚种类以及刑罚所处的不同阶段,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主体是不一样的。
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依据具体情形准确判断决定机关,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合法、公正。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前,小朱以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小朱认为应由法院决定其暂予监外执行,而执行机关认为需按后续程序由相关部门处理,双方就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所以小朱在交付执行前申请,法院有决定的权力。
2、若在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时,应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可提书面意见。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符合条件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需依具体情形判断决定机关确保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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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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