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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谁先还

时间:2025.05.1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30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规定里,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是这样的:
1.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得先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来还。
要是财产不够,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多少债务都得还;
有限合伙人则只需以自己认缴出资额为限度来承担责任。
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要用他自己的财产去清偿。
3.如果合伙人自己的财产不够还个人债务,他可以用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来还;
债权人也能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里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法院强制执行时,要通知所有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这些财产份额的权利。
4.在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时,不能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要遵循公平有序的原则。
简单来说,就是先拿合伙企业的财产还合伙债务,再用合伙人个人财产还个人债务。
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会有交叉清偿的情况出现。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外负有债务,同时小朱个人也有一笔债务。合伙企业财产在清偿对外债务时发现不足,而小朱的自有财产也不足以偿还其个人债务。小朱的债权人要求用合伙企业财产直接清偿小朱的个人债务,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应先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不足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本案中应先处理合伙企业债务。
2、小朱个人债务应先以其自有财产清偿,自有财产不足时,可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利益,且法院执行时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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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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