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侵占罪需有人告诉才处理,且“拒不退还”无明确时间期限。
2.财物所有人向侵占人
主张权利,侵占人明确拒绝退还,可认定“拒不退还”。
3.侵占人起初不拒绝,经多次催告仍拖延不还,也算“拒不退还”。
4.司法实践综合判断,看侵占人有无
非法占有故意,及经要求后是否归还来认定侵占罪和“拒不退还”情形。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贵重相机交给小李保管。一段时间后,小朱向小李索要相机,小李起初并未拒绝,但小朱多次催告,小李却一直拖延不还。小朱认为小李的行为属于侵占,而小李则称自己只是暂时还没找到合适时间归还,并非拒不退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
犯罪,且关于“拒不退还”时间并无明确固定期限界定。在本案中,小李虽起初未拒绝归还相机,但经小朱多次催告后仍拖延不还,符合经多次催告后仍拖延不还可视作拒不退还的情形。
2、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侵占罪及“拒不退还”情形,主要看侵占人有无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且经权利人要求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从小李多次拖延不还相机的行为来看,存在将相机非法占为己有的可能,综合判断其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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