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审查开发商预售资格,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合同原则无效,但
起诉前取得则有效。
2.合同内容需合法,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等致
合同无效的情况。
3.双方
签订合同意思要真实,无
欺诈、
胁迫等问题。
4.
阴阳合同以备案阳合同为准,且交付、
产权办理等条款约定要合理合法。
符合以上条件的楼花预售合同有
法律效力,双方要履约,违约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与开发商签订楼花预售合同。后来小朱发现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认为合同无效,要求
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款项。而开发商则称在起诉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此外,小朱还质疑合同中房屋交付和产权办理条款不合理。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开发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楼花预售合同可认定有效。本案中开发商在起诉前已取得,所以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2、需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时,若存在阴阳合同,以备案的阳合同为准。对于合同中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条款,若不合理合法,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认定相关条款效力。若合同满足上述有效条件,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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