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民事诉讼里,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时开始。
1.“知道”的情形
“知道”指的是权利人在主观意识上已经明确了解到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并且清楚
侵权人是谁。
2.“应当知道”的情形
“应当知道”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推定。
就算权利人实际上并不知晓权利被侵害,但依据常理,一般人在相同的情况下是能够发现权利受损事实的,这时法律就认定其“应当知道”。
比如商家销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在购买时没有察觉到问题,然而食用后身体出现不适,经过检查确定是食品问题导致的。
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消费者从身体不适且能判断与食品有关的时候起,“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诉讼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从权利实际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法院通常不会再对该权利进行保护。
案情回顾:小许在超市购买了食品,食用后身体不适。经检查发现是该食品过期所致,但小许购买时并未察觉。小胡作为超市负责人,认为小许购买时未发现食品过期,不应从身体不适时开始算诉讼时效。而小许觉得自己食用后才发现问题,应从身体不适能判断与食品有关时起算。
案情分析:1、在民事诉讼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时起算。“知道”指权利人主观明确知晓权利被侵害及侵权人;“应当知道”是法律推定,像小许这种情况,虽购买时未察觉,但食用后身体不适能判断与食品有关,就应认定其“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