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认定洗钱罪的帮助行为,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对象特定:
帮助行为涉及的资金或财产,必须是特定
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这些特定犯罪包括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
金融诈骗犯罪。
也就是说,只有和这些犯罪相关的钱物才符合要求。
2.行为方式明确:
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提供资金账户,把犯罪所得的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来协助资金转移,以及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
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让
非法所得看起来合法化。
3.主观存在故意:
行为人必须清楚自己所帮助处理的是
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资金或财产的非法来源,即使参与了相关行为,也不构成洗钱罪的帮助行为。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洗钱罪的帮助行为。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家金融公司的员工,小胡找到小许,请求其帮忙将一笔资金通过公司账户进行转账。小许在未仔细核实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就按照小胡的要求完成了转账操作。后来发现,这笔资金是小胡进行走私犯罪的所得。小许称自己并不知晓资金是犯罪所得,而检察机关认为小许构成洗钱罪的帮助行为,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行为对象看,该笔资金是走私犯罪所得,符合洗钱罪帮助行为所涉及资金的要求。
2、小许实施了通过公司账户协助资金转移的行为,满足行为方式的条件。但对于
主观故意,小许声称不知资金是犯罪所得,若经调查确实不知,则不构成此罪;若能证明其明知,就构成洗钱罪的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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