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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洗钱罪的帮助行为条件

时间:2025.05.1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63人
律师解析:
认定洗钱罪的帮助行为,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对象特定:
帮助行为涉及的资金或财产,必须是特定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这些特定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
也就是说,只有和这些犯罪相关的钱物才符合要求。
2.行为方式明确:
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提供资金账户,把犯罪所得的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来协助资金转移,以及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
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让非法所得看起来合法化。
3.主观存在故意:
行为人必须清楚自己所帮助处理的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资金或财产的非法来源,即使参与了相关行为,也不构成洗钱罪的帮助行为。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洗钱罪的帮助行为。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金融公司的员工,小胡找到小许,请求其帮忙将一笔资金通过公司账户进行转账。小许在未仔细核实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就按照小胡的要求完成了转账操作。后来发现,这笔资金是小胡进行走私犯罪的所得。小许称自己并不知晓资金是犯罪所得,而检察机关认为小许构成洗钱罪的帮助行为,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行为对象看,该笔资金是走私犯罪所得,符合洗钱罪帮助行为所涉及资金的要求。
2、小许实施了通过公司账户协助资金转移的行为,满足行为方式的条件。但对于主观故意,小许声称不知资金是犯罪所得,若经调查确实不知,则不构成此罪;若能证明其明知,就构成洗钱罪的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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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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