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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最后履行依据是啥

时间:2025.05.1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49人
律师解析:
迟延履行金确定依据如下:
一是金钱给付义务,若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是非金钱义务,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的,需支付迟延履行金,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酌定。
目的是促被执行人履约,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李向小许支付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小李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小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小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小李认为迟延履行金计算不合理,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小李未在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符合该规定,应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法院应按照此方法准确计算小李需支付的迟延履行金数额,以保障小许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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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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