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若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对方有权在裁决生效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确保裁决内容得以实施。此机制旨在保障劳动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促使双方遵守法律裁决,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充分理由的异议时,可申请法院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如书写困难,可口头表达并由书记员记录。异议需明确阐述理由并提供证据材料,法院会依法裁定。

当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决有疑虑和争议时,可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需在15日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定并解释。异议不成立则驳回,认为原判决有误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或提起诉讼。异议成立需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仅限于异议部分财产,其他财产不受影响。

若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满,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对于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递交书面异议状,法院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如理由充分,法院将裁决撤销或修正执行;如不足,将出具适当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处理需遵循形式审查要求,确认异议是否满足法律形式要件。接着进行实体审查,核实异议的真实性和依据。 最后,需经过三位执行员合议并报院长批准,确保处理权力合法、合规。这是执行程序中关键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