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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认定虚开下游如何处理

时间:2025.05.13 标签: 非诉讼类 税务信息查询 阅读:1392人
律师解析:
当上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时,下游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善意取得情况
若下游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即购货方和销售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并且购货方并不知晓所取得的发票为虚开。
这种情况下,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来论处。
不过,按照相关规定,其进项税款不予抵扣,出口退税也不予办理。
要是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款或者获得了出口退税,就必须依法进行追缴。
恶意取得情况
要是下游企业恶意取得虚开发票,例如与上游相互勾结,或者明知发票是虚开的却仍然接受。
税务机关会追缴其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同时处以少缴或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
面对此类情况,下游企业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此证明自身实际情况。

案情回顾:

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小胡所在企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上游企业,其开具给下游小丽企业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小丽企业称自己是善意取得,与小胡企业有真实交易且不知发票虚开;但税务机关怀疑小丽企业是恶意取得,认为其可能与小胡企业勾结。双方就小丽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丽企业能证明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即与小胡企业存在真实交易且不知发票虚开,不以偷税或骗税论处,但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
2、若小丽企业被认定为恶意取得,税务机关会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小丽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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