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刑事立案标准:
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通常不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只有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及以上时,公安机关才会予以
立案追诉。
2.
治安处罚规定:
虽然不构成
犯罪,但这种行为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
按照该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会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的
处罚,还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情节较重,处罚会升级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民事赔偿责任:
除了要接受治安处罚,
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也就是要对
受害人因财物被损害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
赔偿,以弥补受害人的
经济损失。
总之,故意损害他人财物即使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也会受到治安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因琐事发生口角,小许一气之下将小李价值3000元的自行车故意损坏。小李要求小许
赔偿损失,小许却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拒绝赔偿。小李遂
报警处理,双方就小许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赔偿事宜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小许故意毁坏财物价值3000元,未达五千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但小许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小许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小李的财物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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