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抢劫罪的认定有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条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要求是年满14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这意味着只有达到这个年龄且精神、智力等方面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才可能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2.主观条件: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有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也就是
犯罪人是有意地去谋划并实施抢夺财物的行为,其目的就是把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3.客体条件:
抢劫罪同时侵犯了两个客体,一方面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比如抢走他人的钱财、贵重物品等;
另一方面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为在抢劫过程中往往会对
被害人的身体造成威胁或伤害。
4.客观条件:
行为人要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
暴力、
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
“暴力”指对人身进行打击和强制,像殴打、捆绑等;
“胁迫”是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相威胁,比如用刀威胁交出财物;
“其他方法”包括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
案情回顾:小许年满15周岁,一日在街头看到小胡拿着一个名贵钱包,顿生贪念。小许为了非法占有该钱包,直接上前对小胡实施暴力,将小胡打倒在地后抢走钱包。小胡
报警后,警方将小许抓获,小许对抢劫行为供认不讳,但小许
家属认为小许年纪小不应负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体条件看,小许年满15周岁,属于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上小许看到钱包顿生贪念,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满足主观条件。
3、客观上小许对小胡当场使用暴力抢走钱包,符合抢劫罪对人身实施强制并抢走财物的客观条件。
4、该行为既侵犯了小胡钱包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小胡的人身权利,满足客体条件。因此,小许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