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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挂靠型职务侵占罪

时间:2025.05.12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158人
律师解析:
在认定挂靠型职务侵占罪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主体适格:
通常情况下,挂靠者并非被挂靠单位的正式员工。
不过,若被挂靠单位赋予其管理、经营等职责,使其实际拥有职务便利,那么该挂靠者就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例如,在某个项目里,负责财物管理的挂靠人,由于其承担了财物管理的职责,便具备了相应的职务便利。
2.行为特征:
挂靠者借助在被挂靠单位所获取的职务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这里的“职务便利”涵盖了主管、管理以及经手单位财物等便利条件。
3.主观故意
行为人必须存在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
也就是说,其明知是单位的财物,却依然期望通过各种手段将其据为己有。
4.数额标准:
该行为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依据相关规定,当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时,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案情回顾:

小许是挂靠在某公司名下参与项目的人员,并非该公司正式员工。在项目中,公司赋予小许财物管理职责。期间,小许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将公司价值五万余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公司发现后,认为小许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小许则称自己并非公司员工,不构成此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主体方面,小许虽不是公司正式员工,但被赋予财物管理职责,实际具备职务便利,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求。
2、行为特征上,小许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有,符合该罪行为特征。
3、主观上,小许明知是公司财物仍据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4、数额上,涉案财物价值五万余元,达到了三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综上,小许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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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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