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刑讯逼供罪中止要符合《
刑法》里
犯罪中止的一般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时间性:
刑讯逼供罪中止需发生在该
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涵盖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预备阶段是指为了实施刑讯逼供而做准备,例如策划逼供方案、准备逼供工具等;
实行阶段则是实际开始对嫌疑人进行逼供的行为。
2.自动性:
行为人要自动放弃刑讯逼供行为,也就是基于自身意志主动停止,而不是受到外界强制因素影响。
比如,警察在逼供过程中,内心经过思考,认识到这种行为的
违法性,主动停止逼供,这就体现了自动性。
3.有效性:
行为人要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并且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意味着要停止诸如殴打、威胁等逼供手段,从而避免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错误口供等危害后果。
若行为人在实施刑讯逼供时自动放弃,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就可认定为刑讯逼供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
案情回顾:警察小何、小李在办理一起
盗窃案时,怀疑嫌疑人小静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审讯过程中,二人试图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对小静进行威胁。但在动手前,小何突然意识到刑讯逼供的违法性,主动劝说小李停止,小李最终听从。二人放弃了刑讯逼供行为,也未造成小静身体伤害或错误口供等危害后果。然而,小何的同事认为他们已经开始威胁小静,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何和小李的行为发生在刑讯逼供犯罪的预备阶段,符合刑讯逼供罪中止的时间性要求。
2、他们是出于自身意志主动停止刑讯逼供行为,而非外界强制因素,具备自动性。
3、二人彻底放弃犯罪意图,且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具有有效性。因此,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罪中止。由于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