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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中止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5.1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23人
律师解析:
刑讯逼供罪中止要符合《刑法》里犯罪中止的一般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时间性:
刑讯逼供罪中止需发生在该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涵盖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预备阶段是指为了实施刑讯逼供而做准备,例如策划逼供方案、准备逼供工具等;
实行阶段则是实际开始对嫌疑人进行逼供的行为。
2.自动性:
行为人要自动放弃刑讯逼供行为,也就是基于自身意志主动停止,而不是受到外界强制因素影响。
比如,警察在逼供过程中,内心经过思考,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停止逼供,这就体现了自动性。
3.有效性:
行为人要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并且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意味着要停止诸如殴打、威胁等逼供手段,从而避免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错误口供等危害后果。
若行为人在实施刑讯逼供时自动放弃,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就可认定为刑讯逼供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案情回顾:

警察小何、小李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怀疑嫌疑人小静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审讯过程中,二人试图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对小静进行威胁。但在动手前,小何突然意识到刑讯逼供的违法性,主动劝说小李停止,小李最终听从。二人放弃了刑讯逼供行为,也未造成小静身体伤害或错误口供等危害后果。然而,小何的同事认为他们已经开始威胁小静,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何和小李的行为发生在刑讯逼供犯罪的预备阶段,符合刑讯逼供罪中止的时间性要求。
2、他们是出于自身意志主动停止刑讯逼供行为,而非外界强制因素,具备自动性。
3、二人彻底放弃犯罪意图,且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具有有效性。因此,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罪中止。由于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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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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