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诉讼过程中,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问题有明确规定,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
变更诉讼请求:
一般单纯变更诉讼请求不会直接退费。
但如果变更后
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降低了,法院会重新计算
诉讼费。
具体来说,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算出应交纳的费用,多交的部分会退还给
当事人,少交的部分则需要补缴。
2.申请
撤诉:
在法院作出宣判前,要是原告申请撤诉且得到法院准许,已交纳的
案件受理费会减半退还。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案件是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本身在交纳案件受理费时就已经是减半收取了,这种情况下撤诉就不再进行二次减半退费。
综上,当变更诉讼请求后又撤诉时,变更诉讼请求阶段可能会因请求金额的变化对费用进行调整;
撤诉时,除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他案件可按规定减半退还已交的案件受理费。
案情回顾:小何
向法院起诉小李,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并缴纳了相应案件受理费。诉讼过程中,小何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小李偿还3万元。之后,在法院宣判前,小何又申请撤诉。小何认为应退还部分费用,但小李认为小何不应退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小何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降低,法院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应交纳的诉讼费,多退少补。所以变更时法院会根据情况调整费用。
2、在法院作出宣判前,小何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准许,若案件非简易程序审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应减半退还;若适用简易程序,本身已减半交纳,撤诉时不再减半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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