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者组织活动导致成员受伤,责任承担要分情况来看:
1.营利性活动:
依据《
民法典》,如果组织者开展的是营利性活动,那么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一旦组织者没有尽到该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就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以商业性的户外探险活动为例,在活动中,组织者需要做好全面的安全防护安排,像准备合适的安全设备、安排专业的向导等。
若组织者在这些方面有所欠缺,导致成员受伤,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2.
非营利性活动:
这类活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按照《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害,
受害人通常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担责,除非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活动组织者同样要遵循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比如朋友间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在正常的篮球对抗中因碰撞受伤,一般由受伤者自行承担后果。
但如果组织者选择的场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如地面不平整等,导致成员受伤,那么组织者就要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小胡组织了一场户外探险活动,邀请小何、小李等参加。此次活动带有一定商业性质。活动过程中,由于小胡未做好安全防护安排,小何不慎受伤。另外,小静组织了一场朋友间的篮球比赛,小丽在比赛中因正常碰撞受伤,同时,有成员指出比赛场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案情分析:1、对于小胡组织的营利性户外探险活动,依据《民法典》,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小胡应对小何受伤担责。
2、小静组织的非营利性篮球比赛,小丽因正常碰撞受伤,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一般自行承担。但因场地有明显安全隐患致成员受伤,小静作为组织者,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