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律规定:
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从破产申请被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重整作为
破产程序的一种,在破产重整里,债权通常也是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停止计息。
2.规定目的:
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债权范围。
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若利息持续计算,会让债权金额不断变化。
停止计息能保障所有
债权人公平受偿,避免因利息因素影响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3.特殊情况: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
如果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企业为了继续营业而产生的
借款利息,就不受此规定限制。
这种利息属于共益
债务,因为它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
在受偿顺序上,共益债务要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4.总结: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破产重整时债权会停止计息,但特殊的共益债务利息除外。
案情回顾:小胡公司因
经营不善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小李是小胡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属于附利息债权。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小李认为债权利息应继续计算,而小胡公司则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债权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起停止计息。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此外,小胡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继续营业向小丽借款,产生了借款利息。
案情分析: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所以小李的附利息债权应自法院受理小胡
公司破产申请时停止计息。
2、小胡公司为继续营业向小丽借款产生的利息,属于共益债务,不受停止计息规定的限制,应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以保障继续营业的资金需求和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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