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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时间:2025.05.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60人
律师解析:
1.赌博罪主体定义
赌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指的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只有这样的自然人才有可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
2.主体的具体类型
“赌头”:
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人。
他们会组织、招引很多人来参与赌博,然后自己从中抽头获利。
这些“赌头”可能亲自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关键在于他们实施了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
以赌博为业者:
这类人赌博成瘾,把赌博当成了一种职业。
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钱财,都依靠赌博所得。
3.与一般赌博行为的区别
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参与赌博的人都会构成赌博罪。
一般的赌博行为只是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只有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主体,实施了相应的赌博行为,才会被以赌博罪论处。
所以在认定赌博罪时,要严格区分主体类型和行为性质。

案情回顾:

小朱年满18周岁,为谋取利益,经常组织小胡、小丽、小静等人在自己家中聚众赌博,每次都从中抽头获利。小胡则嗜赌成性,没有正当职业,以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而小丽、小静只是偶尔参与赌博娱乐。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将他们查获,对于小朱和小胡是否构成赌博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属于“赌头”,且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赌博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主体条件,构成赌博罪。
2、小胡以赌博为业,将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赌博罪中以赌博为业的主体条件,构成赌博罪。而小丽、小静偶尔参与赌博,属于一般赌博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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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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