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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型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5.10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03人
律师解析:
1.借款型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借贷之名骗取公私财物。
当诈骗财物价值达数额较大,通常是三千到一万元以上,各地可依自身情况定标准,就会立案
2.认定该罪要看借款时有无虚构事实、有无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及还款行为等。
若用虚假理由借钱不还,或挥霍借款致无法偿还,可能构成此罪。
3.符合立案标准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决定是否立案。

案情回顾:

小许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小李借款五万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小李出于信任将钱借给小许。然而一个月后,小李要求小许还款,小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小李发现,小许根本没有将借款用于做生意,而是用于赌博挥霍一空,且小许本身并无还款能力。小李认为小许构成借款型诈骗,遂要求其还钱,小许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以做生意资金周转的虚假理由向小李借款,符合认定借款型诈骗中虚构事实的情形。
2、小许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导致无法偿还借款,且本身无还款能力,具备借款型诈骗的特征。
3、此次诈骗金额五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符合借款型诈骗的立案标准,小李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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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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