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及收益数额,以实施行为时为准,所得收益要扣除成本。
多次实施该行为且未经
行政处罚、应追诉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
2.实践中,取现金额按实际取现数额认定为掩饰、隐瞒金额。
多次取现,各次金额相加得出累计金额。
3.取现后部分款项返还给
上游犯罪行为人,返还部分通常也计入掩饰、隐瞒数额,以实际发生且关联的取现金额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多次为上游
犯罪行为人取现,第一次取现5万元,第二次取现3万元。之后小朱将第二次取现中的1万元返还给上游犯罪行为人。上游犯罪行为案发后,在认定小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时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应扣除返还的1万元,只算7万元;也有人认为应按实际取现的8万元计算。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多次实施该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且应追诉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本案中小朱多次取现,应将各次取现金额相加,即5万元与3万元累计为8万元。
2、实践中取现金额按实际取现数额认定,即便取现后又将部分款项返还给上游犯罪行为人,返还部分一般也应计入掩饰、隐瞒的数额。所以小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应认定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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